(一)纳税年度
我国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以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即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在这个纳税年度之外的所得,则属于另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范围。但对下列三种情况可作例外处理。
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并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作为纳税年度。
2、企业如果是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是由于合并、关闭或其它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时,则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意思就是清算期所得单独计算,并独立履行申报和纳税义务。
(二)申报缴纳期限和方法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如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活动,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企业,除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应扣除的外国税额及应补(退)所得税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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