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劳动仲裁举证责任的规定
时间:2023-06-10 08:54:02 4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浙江省出台的《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被解除合同或是报酬减少的,职工提起劳动仲裁时,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证据。

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规定》,在“证据规则”中,把“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劳动仲裁制度的一般规定。对于9种情形,劳动者提出仲裁的,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这9种情形主要包括:由于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6类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存在非法收取押金、扣压劳动者身份证等违法行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等。“证据规则”还首次规定了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程序、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质证的形式以及证据的审核认定标准等。

浙江省劳动厅有关人士说,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强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防止由于企业与员工之间在信息来源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相差悬殊而产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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