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成员数量为三至九人,主席一人,可以设立一至多个副主席。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经调解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数量为三至九人,主席一人,如果需要的话,可以设立一至多个副主席。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经调解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是 什 么 ?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名。其职责包括调解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调解群众性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多方面的,旨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公平正义。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个重要的群众组织,由委员三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名。其职责包括调解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调解群众性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导下,人民调解委员会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经调解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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