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是指权利人基于不动产享有的物权,即依法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不动产的权利。所有建立在其上的物权均为房地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久租赁权、典权和抵押权六种权利。中国的民法典除了对永久租赁权和典权没有规定外,还规定其他房地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依法发生房地产物权变更的,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律行为发生变更的,未经登记不得转让。
不动产物权合同是否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且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一方成立的合同,除另有约定外,一般自成立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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