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时间:2023-05-30 12:20:13 4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潍坊市女职工合法生育或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生育时上年度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乘以相应产假天数计算。

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产假标准

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每名生育职工只享受一次晚育待遇。

2、女职工流产假期标准

妊娠不满2个月,采取药物流产的产假为7天,实施清宫术的,产假为15天;

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

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3、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不单独享受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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