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生育保险报销标准(产前检查费)
时间:2023-12-12 11:09:57 1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支付,具体定额标准为:

妊娠满3个月不满5个月终止妊娠的,定额为500元;

妊娠满5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定额为800元;

妊娠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定额为1000元。

注:产前检查费由职工本人先垫付,生育或流、引产后与生育津贴一起申报、拨付。无生育计划流产的职工,不享受产前检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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