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用人单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仲裁证据(五)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判的证据;(六)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撤销,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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