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是不是没有终止日期
时间:2023-08-04 10:43:19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需资料:1、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2、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贷款(抵押)合同;5、土地评估(备案);6、协办函(国土分局)。我国现象法并未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时一定需要改土地的所有者去办理,具体来说,办土地使用证需要谁去?只要有土地所有者的委托,任何人都是可以去办理的,只是不同的人去办理,所需要交的材料是不一样的,故而办理的流程也是存在差距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导致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原因:

(1)使用年限届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4)土地灭失

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力量或人为造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如因地震或战争而使原有土地变成湖泊或河流等。土地灭失,导致土地使用权客体丧失,受让人因此而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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