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计划委员会、汕头市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关于加强对营建商品房管理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8:01:23 2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随着形势发展,我市营建商品房单位陆续增加,为加强对商品房建造与出售工作的管理,现将各营建单位尚不够明确的问题,经研究后,现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拆迁旧房补偿问题。除已批准列入建造计划,并且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项目,原则上暂不变动外,今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汕府发〔1985〕33号文,关于发布《汕头市区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的通告。对违背第十二条规定者,不予审批建设计划和办理报建手续,房管部门对超过部份不予办理发新房产证,弄虚作假者,则按上述《实施细则》第廿五条规定处理,今后凡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合同),应送房管部门审核签具意见。

二、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收费标准问题。目前市区设计单位对大多数工程预算以建安一类企业收费(即综合费率按定额工料机械33.152%)实际上施工大多数为三、四类企业,因此以后承建七层以下商品住宅,要求市区和潮州市设计单位在出工程设计预算时,以三类企业计算(即综合费率为25.61%),各县以四类企业(即综合费率为11.35%)做为基数。组织招标、投标或议标择优中标。

三、关于住宅出售价格问题。应坚持按照“薄利为民”的原则进行作价。根据国发〔1984〕140号文通知精神,售价包括:

(一)房屋本身建筑造价,

(二)小区内给排水、配电、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费用等的分摊,

(三)按政府规定拆迁补偿费和征地费,

(四)利润:按房屋本身建筑竣工经建行审定结算造价为基数(其他独立费用不计利润),宿舍、学校等公共福利设施,控制在6%以下,营业、办公、生产性建设等控制在8%以下,

(五)国家规定的税收。

关于售价审批手续与程序问题,首先由营建单位报请建行提出审核意见,然后按市人民政府汕府发〔1986〕2号文规定:“由经营单位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和物价局共同审定和监督。”根据审定价格对购房者签订购房协议价格;竣工后按审核价格多退少补。

四、关于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有的单位口径计算不统一,为了统一执行国家规定计算口径,要求各建筑设计部门、营建单位,在申请建造计划与上报完成统计数字,以及出售办理发房产证等,均应一律按省建委粤府建〔1982〕271号文转发国家关于《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五、所有出售商品房,必须由出售单位办理发给购房户“两证一票”和竣工图。两证即:房产证、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修证,一票即: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发货票,(竣工图限于购买全幢才发)。

六、各营建单位其建造商品房计划,应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意同改造旧城镇结合起来,尽量利用旧、危房成片改造,严格控制占用农地,凡确需占用农地者,一定要依法办理完整的征地审批手续,否则房产部门不得发给房产证。

七、经营商品房单位,一律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方能经营商品房,要求各经营单位一律在当地建设银行开户存款,并接受建行财务监督与管理,不得在其他银行开户,一经发现,计划与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建造计划和办理报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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