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近似商标侵权行为形式
有下列表现形式:
1.利用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商标权;
2.以专利权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3.用他人组合商标中的汉字为商品名称的商标近似侵权;
4.用于商品名称的汉字与他人商标近似构成侵权;
5.英文或汉语拼音排列不同或个别字母不同构成近似侵权;
6.用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构成近似侵权;
7.商标图形的近似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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