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完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是中国证券市场建设的首要任务。当前,我们应当在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借鉴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完善中国证券法律体系。针对现行体系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第一,全面清理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体系,重新设计一个科学合理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如前所述,现行体系存在的问题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应急立法造成的,本质上还是一个缺乏预先规划、科学设计的问题。因此,应当重新审视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体系,深入研究现行体系的框架和内容,在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设计一个科学合理的新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彻底改变以危机为导向立法模式,以创新为导向来构建现代化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在新体系的设计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科学构建证券法规的结构,严格划分立法权限,尤其是明确法律规则和合同规则的界限;二是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如何协调这两个表面上互相矛盾的两方面,是新体系的重要任务;三是建立制度化的检讨和创新机制,使现行法律法规能不断完善,新的法律法规能及时制定。
第二,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提高证券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在新体系的建设中,要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明确立法权限,规范立法程序,减少和消除依文件治市的现象,尽可能采用法规、规章的形式,一般不要采用法规性文件和规章性文件的形式,提高法规、规章本身的规范化程度,加强法规、规章的透明度。
第三,促进证券立法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降低制度的经济成本。市场化和国际化从总体上说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基本目标,也是中国证券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证券立法的市场化和国际化事实上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立法过程的市场化和国际化;二是立法内容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要充分借鉴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在证券立法中尽可能采用国际惯例。证券市场投资者所有成本最终都要由投资者承担,在证券法律制度的设计中,有必要对制度的经济成本作一个全面的评估,尽可能降低制度成本。
第四,尽快解决证券市场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为证券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创造条件。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的严重不规范现象,从某种程度上阻碍了现代化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确立。因此,应当尽快下决心减少和消除市场结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使法律法规能真正有效实施。
第五,立法重心应当以监管为主,具体法律规定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行政性强和重审批、轻监管是现行体系存在的不足。在新体系的构建中,应当改变这一现象。证券立法的重心应当是确立监管标准和规则,而不是制定审批规定。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立法的基本要求。现行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市场实际情况,如《公司法》的有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用,如《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规定;还有的则是互相有冲突,难以执行,都应当加以修改和补充。
第六,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作用。监管权是独立于私权和公权的一种权力,监管权对于私权干预的性质、范围、方式和程度,目前尚没有定论。例如,如果监管机构发现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决议违法,可以采取何种措施予以纠正?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法院才有权判断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因此,许多监管问题的最终解决,可能需要司法机关的干预。但是,目前,法院对证券法律的司法解释较少,熟悉证券市场及证券法律法规的法官也不多,司法监督的作用没有或很难发挥,有的证券案件的判决几乎无法理解。如何完善证券法律的司法解释,充分发挥法院对证券市场的司法监督作用,也是完善证券法律体系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