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证据分类的意义及原则
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高效、有序运行,必然要求对证据形式的分类进行探索。但是,对证据形式进行分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英国学者莫-菲指出:“采用各种类型的不论是法律还是非法律的词汇来组成等同划一的术语,以此来鉴别和分辨不同种类的证据是不可能的事情。……对证据的探索,是一种最贴近实际的命题,不能随心所欲地创设一种系统的或一成不变的定式,而是适应现实生活的不同情况和需要。证据制度贯穿于每个诉讼阶段的所有实际法律过程,它不单纯地受制于学理上的归纳分类。”[1]对于证据形式的这种与时俱进的品格,有美国学者说:“如果我们随时注意世界上业已发生的变化,那么我们从证据中得来的各种论点必须随之变化。……当然还涉及我们取得的证据数量和种类的变化。”[2]证据形式受到如此关注,是由其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所决定的,这种重要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证据形式的演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对证据认识的深化。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和人类认识能力的不断提高,社会分工更趋细微化,思维更趋精密化。诉讼是以证据作为载体的一种重要的认识活动,其发展也经历了从粗放、简约到精细、缜密的过程。早期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形式主要有犯罪工具、被害人的伤痕或尸体等物证和被告人的口供,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和文字在人类交往中作用的日益凸现,文书证据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尔后,鉴定结论、专家意见等证据形式也出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并发挥着其他证据形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20世纪以后,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发展迅速,dna检测等科学证据和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成为证明刑事案件事实的重要的证据形式。证据形式分类的细化和深化是人类认识的发展和思维精密化在诉讼领域的必然反映。
(二)证据形式是司法人员正确履行收集、审查和认定证据职能的行为依据。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办理刑事案件时,必然会接收纷至沓来的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信息,用什么样的标准对这些繁复的信息材料进行筛选、分析和判断,不仅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效率,而且影响到真相的探明和公正的实现程度。各国在刑事诉讼法或证据法中对各种形式证据的收集、判断作出了相应规定。有了法定的证据形式作指导,司法人员就会按照经验法则和法律要求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收集、固定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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