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后由以下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规定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这是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区域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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