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续签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时间:2023-05-07 09:04:58 3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12年5月,徐向济南的一家电子公司提出了申请,双方签署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今年4月15日,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徐,双方的劳动合同于5月15日到期终止。5月15日之后,徐没有去该公司工作。后来,徐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被拒绝。徐某随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5680元经济补偿金,以终止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因定期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

在本案中,在公司与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徐某续签劳动合同,而是直接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后,仲裁委员会支持徐的索赔

法律依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劳动合同法律咨询的重点是发生事时找律师。有事找律师是一个专业的移动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提供在线咨询、找律师、招投标、服务套餐、法律文件等服务。律师就在你旁边。怎么了?找个律师。(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工作单位的转移或者转移被终止,但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原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后,原用人单位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意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原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五)企业或者商业网点销售商品,购买人是原单位职工的,应当解除或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六)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七)劳动者因私事被批准出境,逾期不返回的,企业可以在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

<8.员工因获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领取遣散费,但用人单位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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