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适用损害赔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时间:2023-06-13 15:40:33 4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民法典所禁止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行为与受害方的利益损害有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而且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此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4)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必须具有主观过错,而配偶另一方没有过错,而且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必须出于故意。

陈*纂与刘*清于1996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2003年4月后刘*清有外遇,且与其同居。陈*纂以感情上受到伤害,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清离婚,并主张刘*清作为过错方应赔偿原告5000元。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经法院询问,孩子表示愿意随刘*清生活。

刘*清辩称:同意与陈*纂离婚,但是要求抚养孩子,由陈*纂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陈*纂所称被告与第三人有外遇并同居,属捏造事实,被告并无过错,故要求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以照顾子女利益为原则,公平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当准予离婚,因其子女愿随被告生活,故应尊重子女意见,原告应根据实际情况负担一定数额的子女抚养费。对于家庭财产分割,应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考虑。对于原告主张婚姻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因有证据证实,且法律有明确规定,故对该项请求应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酌情考虑,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30元,到其18周岁为止;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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