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
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的,应当按照重婚罪定罪处罚。
重婚案件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行收集相关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嫖娼被查处,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对其生活作风进行处理的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博客、QQ聊天记录等最好先做一个公证,再提交给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捉奸在床的证据,这类证据搜集难度大,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
6、人民法院对一方认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夫妻双方就婚外情交涉的录音资料;
8、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或照片;
9、物管人员、邻居、街坊人员、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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