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狗撞摩托车致人伤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因被告许某未给狗栓绳,两只狗在追逐时撞到摩托车,致原告陈某倒地受伤。法院认为,虽然事发农村地区,对于遛狗也没有栓养的硬性规定,但是被告的狗造成原告受伤,最终经调解,判定由狗主人许某向陈某补偿两万余元。
遛狗不拴绳致人摔伤,要赔偿吗
关于饲养动物侵权,《民法典》规定适用的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宠物主人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需要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宠物的行为导致事故、主人没有尽到所有管理义务、没有其他人采取过不当行为。否则,宠物主人只需要承担部分责任,或者出于人道主义进行赔偿。
本案中,许某饲养的狗在路上追逐打闹,撞上陈某致其倒地受伤,该种加害行为虽不是直接接触如咬伤、抓伤等,却同样属于加害行为,所以许某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责任。且许某不拴犬绳遛狗的行为加剧了动物的随意伤害可能,于法更应受到惩罚。
动物致人伤害的索赔方式
1、双方协商。动物致人伤害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和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对协议自愿履行后,受害人索赔权利得以实现。
2、请求有关部门调解。双方可以选择在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受害人权利得以实现。
3、民事诉讼。双方达成不了协议或协议后对方不履行,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宠物伤人,责任应该由主人来承担,而只要市民有饲养或者管理宠物的情况,就可以判定为主人。如市民投喂的流浪狗、别人寄养的狗,以及替别人出去遛狗等,狗“肇事”后市民都要负责。所以,饲养宠物应依法依规,即使所在地没有栓养的要求,也要尽可能约束管理好自己饲养的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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