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死亡的,从劳动保险基金中支付丧葬补助,数额为企业全体职工两个月的平均工资;此外,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根据其直系亲属人数,为其直系亲属支付抚恤费,抚恤费的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的6个月至12个月。具体办法在《广东省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实施细则》中规定。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休假待遇和死亡抚恤金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给予丧葬补助,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金)和一次性养老金。丧葬补助标准:三个月工资(月薪按当地社会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同);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为6个月工资;一次性养老金标准:职工半年工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因病死亡或者非因工负伤死亡的,除规定纳入社会保险缴费的地方外,企业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金。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因公死亡的,其赡养亲属死亡时符合赡养条件的,享受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如下:(1)丧葬补助金为本市在职职工死亡时月平均工资的3倍;(2)一次性抚恤金为本市在职职工死亡时月平均工资的3倍。一名受扶养亲属,按上述基数的六倍支付;有两名受扶养人的,按上述基数的九倍支付;供养三名以上直系亲属的,按上述基数的12倍支付。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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