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具有推定的效力。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尤其是在婚姻家庭具有亲情身份关系中,不动产的实际出资人与产权证上的产权登记人并非一人,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往往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将以一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为例进行分析,得出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力并非终局、不可推翻的,其“外观主义”只是引起举证责任倒置的效果,应从当事人对不动产权属约定及对不动产的出资来源与性质两方面来分析确认不动产事实物权的结论。
一、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有什么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他项权证,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由登记机构持有。
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作为某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据,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属争议时,一般情形下可以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来解决纷争,确认权利。
二、房产确权纠纷如何处理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具有推定的效力。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尤其是在婚姻家庭具有亲情身份关系中,不动产的实际出资人与产权证上的产权登记人并非一人,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往往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将以一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为例进行分析,得出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力并非终局、不可推翻的,其“外观主义”只是引起举证责任倒置的效果,应从当事人对不动产权属约定及对不动产的出资来源与性质两方面来分析确认不动产事实物权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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