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解答哺乳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和《重庆市劳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哺乳期岗位调整需经批准为保障妇女权益,用人单位在哺乳期更换女职工职务,休产假或者哺乳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降低女职工工资或者辞退女职工,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单方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连女士休完产假后在哺乳期返回工作岗位,但公司未经她同意和协商一致,三次更换了她的工作。由于连女士不接受岗位调整,不上班,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因此单方面解除公司是违法的,在产假期间,应向连女士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名女雇员原来的工作被换了,她回来工作时正处于哺乳期。公司在五天内给她换了三次工作,而这位员工拒绝来上班,所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雇了她。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劳动争议案作出二审判决。未经哺乳期女工同意,该公司非法调整工作岗位,支付经济补偿金24300元
2012年5月31日,连女士休完产假,想回重庆某公司工作。公司通知她,她的职位已被更换。2012年6月14日,公司安排廉女士从事价格评审工作,但廉女士不同意岗位调整,未到公司工作;2012年6月15日,公司安排廉女士从事成本核算,但廉女士不同意岗位调整安排,仍然没有上班。2012年6月18日,公司安排廉女士从事仓库管理工作,但廉女士不同意岗位调整,仍然没有上班。2012年6月27日,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提出解除与廉女士的劳动关系
2012年7月2日,廉女士向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2年10月11日,仲裁委员会对逾期未审结的案件出具了证明。2012年12月24日,廉女士起诉南岸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任何单位不得以哺乳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公司没有确认连女士的三次岗位调整已经得到了连女士的同意,因此与连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公司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处支付廉女士经济赔偿金24300元,不服一审判决,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央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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