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主体分类
时间:2023-02-15 15:30:53 2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西方国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有的由普通法院审理,有的由特别的劳工法院处理。由特别的劳工法院处理劳动争议,始于13世纪的欧洲的行会法庭,法国1806年于里昂创设了劳动审理所,此后意大利、德国等国才相继设立了劳工法庭。很多国家处理劳动争议采取自愿调解、强制调解、自愿仲裁和强制仲裁4项措施。

(一)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

(二)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三)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或称工勤人员)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

(四)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职工。

(五)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六)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一、关于劳动争议主体的有关问题

劳动争议的主体要求必须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主体方必须是合法的法人或是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同时应列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在用人单位主体方是个体工商户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如何列明当事人成为仲裁、审判中难以把握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意见》第2、3条分别规定了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确定,特别是明确规定“对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出借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以解决劳动争议当事人主体模糊、难以把握、不便于执行的问题。

二、事实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4项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条例》第2条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在处理这类争议时,首先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双方当事人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照补签的劳动合同和争议的具体情况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大小,予以妥善处理。如果当事人拒绝补签劳动合同,以及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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