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描述了工伤人员在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可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安排适当的工作。如果难以安排工作,用人单位会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政府规定。
以下内容将享受以下待遇:首先,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等级为六级时,补助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其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镇 江 六 级 工 伤 伤 残 能 获 得 哪 些 赔 偿 ? 包 括 哪 些 方 面 ?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该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可以获得以下方面的赔偿:
1. 医疗费用:包括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用。
2. 残疾赔偿金:受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因工伤造成残疾的,其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3. 生活护理费:受害职工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5.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受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其按月领取的医疗补助金。
6. 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设残缺等级,最高等级为一级,最低为十级。
7.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和其职工个人不缴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金按照工伤保险费的比例计发。
综上所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以上八方面的赔偿。
工伤保险将提供以下待遇:首先,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等级为六级时,补助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其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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