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与企业签订保密合同的员工包括: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他们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他们是经营决策的实施者,了解企业的营销计划、客户名单,因此企业也会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他们都有可能由于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不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他们很可能有意或无意的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一、商业间谍获取情报的直接手段
企业情报人员利用对手企业防范中的漏洞,或利用对方职工的利益心、虚荣心、反叛心理、松懈心理,公开或隐藏情报人员的身份,可采取直接手段获取对手的商业秘密。
(l)访问竞争对手的原雇员,特别是年老退休者,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危机感或实际困难,可有偿获取一些商业秘密。
(2)直接对对手公司现任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中下层干部、技术工人、一般员工和临时工、保安人员行贿。
(3)利用竞争对手的技术、管理人员出差、观光时的松懈和愉快心理状态,选择合适人员与技术、管理人员接近,得到商业秘密。
(4)在学会、协会有关会议上对对方企业人员发出诱导性提问,由于精心伪装了提问者的身份,有时能收到奇效。
(5)以关心其处境、许与高就为诱饵,与对手的职工交谈。
(6)利用合法的参观机会,多看、多听、多问,或不按对方的要求行事,或利用特殊装备,刺探商业秘密。
(7)假称接受技术使用许可,与竞争企业进行洽谈,摸清对方技术底牌。
(8)挖取竞争对手的人才,许以利益换取商业秘密。
(9)假招聘。根据需要了解的竞争对手的技术、经营信息,设计虚假的企业内部职位,然后公开招聘。有时竞争企业中的特定人物会中计而来,为得到该职位,他们会无意中说出竞争企业的技术、经营秘密。
(10)派人在竞争企业临时工作.利用所见所闻,刺探商业秘密。
(11)派人在竞争企业长期工作。这些人不在乎一时的得失,而在于长期潜伏的利益。由于长期的努力,深得信任和重用,此时或者挖取重大商业秘密,或从事系统的破坏工作,往往导致竞争企业于不知不觉中倒台。
(12)恐吓。掌握竞争企业中某些职工的个人劣迹、隐私甚至犯罪前科,利用其怕单位知道的心理进行要挟,获得商业秘密。
(13)电话窃听;拦截和破译电传、传真内容;对手机通讯进行无线电监听;用先进技术手段打入对手计算机网络或信息库。
(14)用特种技术手段窥视竞争对手的技术产品,用特种技术手段照相、摄影。
(I5)组织抢劫、这是商业间谍的极端手段、破坏对方工厂、如放火以便趁火打劫。
以上述手段直接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有时使执行人员面临着人身危险和法律责任,因此企业还未某执行任务人员提供各种逃脱术和律师辩护准备。
二、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
企业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和妥善管理的方式,尽可能的避免商业秘密外泄。在劳动人事管理层面,主要有以下一些措施可以运用:
1、约定保密条款。企业可以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就保守商业秘密的事项作出详细的约定。保密条款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是由企业和员工选择约定的条款,有保密要求的企业最好在合同中设计该条款。
2、签订保密合同。企业可以同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保密条款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个完整的合同,内容更为具体,后者只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相对比较简略。前者可适用于容易接触或关键性岗位的员工,后者对全部员工都可适用。
3、制定保密制度。制定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有效手段,企业可以通过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约束,形式可以是员工手册中的一章,也可以是专门的规章制度。当然,该规章制度的规定必须合法,并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并予以公示。
4、约定竞业限制。由于员工的流动性,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企业后很有可能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别是进入到竞争对手单位或自行创业的员工。企业可以采取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约束员工,但应当依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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