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购房过程中因无法办理贷款而产生的违约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若该违约情况并非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造成,或者这是由于银行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外在因素所致,此时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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