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时间:2023-05-14 14:03:10 4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通辽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材料

社会团体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文件(注销用);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

清算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财务清算报告书。

二、通辽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流程

(1)按照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按照章程的规定,通常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2)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三、通辽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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