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成立公益服务类社区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
1、有2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必须反映其业务范围和性质,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允许加字号命名;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要有两千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公益服务类社区社会团体成立的程序:
(一)名称核准,须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发起申请书。(标题:)
(1)由发起人(八人以上或八个单位以上,需本地居民或本地单位)提交,个人签名、单位盖公章。
(2)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拟成立社团的名称;成立的可行性、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基本情况;活动地域、活动方式及办公场所;活动资金和资金来源渠道;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
2、发起单位提供:填报《社会团体发起单位申请表一式两份,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发起单位公章。
发起个人提供:填写《社会团体发起人申请表一式两份,身份证复印件,不能在表上加具工作单位意见的,应出具无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3、《社会团体名称核准表(一式两份)。
4、章程草案(可参照广东省民政厅印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完善,其中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按照《南海区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章程范本完善)。
5、《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情况表一式两份。(拟任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如拟任负责人与发起个人相同的,则不用重复提交)
(二)发布公告
登记管理部门在名称核准后应将同意核准的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名称及发起人、发起单位资质等有关内容在相关媒介(含民政部门网站)公布,接受公众监督,避免公众重复申请,同时有利于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接收更多会员。
(三)由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准予发起成立的函,筹备组领取该函后,须在6个月内完成以下工作:
1、开具银行存款证明
申请人持《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到南海区内银行开一个以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为户名的临时账户,存入两千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并由银行出具一份银行存款证明;
2、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
公益服务类社区社会团体筹备小组在取得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发起成立的函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非特殊原因,应本人亲自出席并签到,因故非亲自出席的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章程、会费标准,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成员超过50人需选举出常务理事会)、理事、监事(监事至少2人以上),完善组织机构;民主表决通过民主选举、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印章管理、秘书处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法人治理机制。
(四)完成上述筹备工作后,筹备组须依据第一次会员大会的选举结果,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正式成立,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2、会员大会会议记录及签到表(原件),会议纪要需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详细记载会议有关事项,该纪要须有会议选举产生的到会所有监事签名;
3、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
4、《社会团体会员名册;
5、《理事会成员名册;
6、《监事会成员名册;
7、《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表(暂无专职工作人员提交兼职工作人员简历);
8、《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南海区社会组织党员名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一式两份);
9、秘书长以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10、办公住所使用的证明(原件)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租用的,提供租用合同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应包括试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住所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
12、银行存款证明(原件);
1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声明;
14、如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刻章及办理其他相关证件
举办者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刻章证明到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的窗口申请刻制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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