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门对各单位下列情况进行监督:(一)会计帐簿是否依法设置;(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四)会计人员是否具有业务能力和遵守职业道德。
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进行监督,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管单位有经济业务关系的单位和在被监管单位开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支持。
相关知识点
一、哪些特殊情况可以阻止审计决定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执行:(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二)接受裁定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3)受裁定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三)受裁定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3)接受裁定的人民政府认为请求合理,在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时,决定停止执行。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处理。裁决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60天内作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通知审计机关和报送奖励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9天。(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设置帐簿;(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不设置帐簿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绝提供税务资料的;(四)设置帐簿,但帐务混乱或者成本资料不全的,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难以查账的;(五)有纳税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未在税务机关责令的期限内申报纳税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没有正当理由。 .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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