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规定,执勤警车需要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摄像机)、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拦车破胎器等必要的装备;在必要的情况下,还需要配备枪支、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解工具和防化服等装备。
按照相关规定,执勤警车需要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摄像机)、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拦车破胎器等必要的装备;在必要的情况下,还需要配备枪支、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和防化服等装备。
道 路 测 速 管 理 要 求 : 警 车 需 配 备 哪 些 ?
根据《移动测速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交警在已设置固定且正在使用的电子监控系统前后3公里不得重复使用移动测速点。本县市(区)管辖的同一条路段内,同方向测速点应当在6公里以上。因安全等原因需要在固定电子监控系统3公里以内或同方向间距6公里内使用移动超速的,移动测速设备或固定监控系统同时段内测定的超速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执勤警察需要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摄像机)、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拦车破胎器等必要的装备;在必要的情况下,还需要配备枪支、防护衣、防滑服等装备。交警在已设置固定且正在使用的电子监控系统前后3公里不得重复使用移动测速点。本县市(区)管辖的同一条路段内,同方向测速点应当在6公里以上。因安全等原因需要在固定电子监控系统3公里以内或同方向间距6公里内使用移动超速的,移动测速设备或村监控系统同时行内测定的超速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四条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测速仪、摄录设备等装备。
第四十五条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公路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选择安全且不造成交通堵塞的地点进行。
(二)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M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M。
在高速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固定电子监控设备或者装有测速设备的机动车进行流动测速。
第四十六条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交通警察在测速点通过测速仪发现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查处点交通警察做好拦车准备。
(二)查处点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车辆信息后,应当提前做好拦车准备,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拦车。
(三)对超速低于50%的,依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50%的,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第七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下列装备:
(一)交通警察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警用文书包、手持台、警务通等装备,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二)执勤警车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摄像机)、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拦车破胎器等必备装备;根据需要还应当配备枪支、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等装备。
(三)执勤摩托车应当配备统一制式头盔、发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
(四)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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