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所面对的嫌疑人一般是城府较深的官员,犯罪手段多且隐蔽性强,这类案件又大多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一般缺乏可供查找的书面证据,所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起到关键甚至决定性的作用。而测谎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可以发挥多方面功能,如有助于审查确定犯罪嫌疑人、排除无辜,有助于查找发现犯罪线索等。尽管测谎结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但我国司法解释明确禁止测谎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而且目前人员、技术条件均不具备,所以测谎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侦查办案的辅助手段,为侦查人员认定事实提供技术上的参考。根据实践探索,笔者认为,运用测谎技术还要关注两个问题:
一是要完善立法,切实保障人权。法律制度的空白使我们在使用测谎仪的过程中,有时面临无所适从的情形,例如检察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启动测谎程序、测谎由谁来实施、测谎是否要经过测试对象同意、测试对象是否只限于犯罪嫌疑人,还是也可以包括证人等,均没有明确规定。有时,这种无所适从会带来权力的滥用。所以,对测谎技术的使用必须加以制度性的约束。笔者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有关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中测谎的主体资格、启动测谎的程序、测谎的使用对象等加以明确规定,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切实保护测试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是不可迷信测谎结论。虽然目前的测试技术已经达到了很高的准确率,但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在个案上难免会产生一些偏差。这就要求办案人员不能迷信测谎结论,还是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例如,在实践中,测谎结论会加强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确信,于是有的侦查人员可能会选择刑讯逼供的方式从犯罪嫌疑人口中得知案情和证据。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存在这样一种逻辑思维:认为有犯罪嫌疑测谎确信有犯罪嫌疑刑讯逼供得到证明犯罪的证据。这需要从观念上尽快转变。(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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