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在我国,关于刑事诉讼中测谎检查的关键,不是价值判断的问题,而是如何对测谎技术的使用进行规范以避免其滥用,以及如何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其准确性。这涉及到测谎检查的组织和实施、测谎人员的资格、实施测谎检查的条件、测谎结果的审查判断等诸多问题。-实施测谎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指测谎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这是由刑事诉讼法的公法性质决定的。目前,很多学者认为测谎检查在证据上属于鉴定结论,因此应当遵循鉴定结论的相关程序。其基本内容包括:非经法律授权,任何人、任何机构都无权实施测谎;非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的测谎行为无效;非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使用测谎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它的要求表现为:一是实施测谎技术的主体法定;二是测谎程序法定;三是测谎结论的效力法定。2.自愿原则。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用测谎技术必须以被测试主体自愿为前提。这是确保测谎结论正确率的前提,也是保障人权的需要。它的基本内容是:被测试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测谎及在测谎过程中被测试人有权要求随时终止测谎。这就要求实施测谎应当以有被测试人同意并签字的书面协议为条件,并且在被测试人拒绝或终止接受测谎时不得因此作出对其不利的推断。3.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指在刑事诉讼中应用测谎技术应当侧重于保护被告人。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已经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与国家公权力相抗衡。这就要求我们在应用测谎结论时,如果测谎结论对被告人有利,再没有其他证据或现有证据无法推翻测谎结论,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如果测谎结论对被告人不利,则不能据此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而应当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如果被测试人认为对其不利的测谎结论有疑问,有权要求测谎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解释或要求重新测谎。4.必要原则。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从刑事诉讼活动及案件本身的需要出发,决定是否采用测谎技术。这是为了防止测谎技术在刑事诉讼中受到滥用,同时也受该技术成本的制约。这就要求我们应当明确测谎技术的使用条件,即只有在常规的技术手段、方法不能解决问题,而采用测谎技术又能奏效的情形或特定类型的案件需要借助测谎技术才能解决时方可使用。-完善测谎技术的实施程序1.明确测谎技术的适用范围。测谎技术的实施成本决定了测谎不可能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都适用,因此,只有在采取其他侦查方法未能取得效果或难以收集充分证据的案件,才有必要采用测谎技术,即实践中所称的重大复杂、取证难度大的疑难案件,而且最好限定在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以及没有直接被害人的犯罪案件,如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毒品犯罪、经济集团犯罪、有组织犯罪案件以及走私、骗税、骗汇等案件。2.明确测谎主体的要求。测谎主体作为影响测谎结论的主要因素之一,测谎人员自身素质的高低,是否具备测谎的资格,立场是否公正便成了其中的制约因素。因此,加强对测谎人员的管理便有了必要性。首先,应当明确测谎人员的资格要求,包括学历、经验、品格等;其次,要明确测谎人员的执业资格要求,即应当通过统一的资格考试,持证上岗;再次,决定测谎的主体应与实施主体相分离,明确只有县级以上侦查机关的负责人才有权决定测谎,并由测谎人员实施;最后,成立全国性的测谎协会,作为管理全体测谎人员的行业自治性组织,将测谎社会化,以确保其地位的独立、立场的公正。3.明确测谎技术的适用对象。测谎适用对象应当限于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则上只适用于被告人,被害人自愿申请测谎的也可以实施。4.明确实施测谎技术的具体程序。科学的测谎程序是保证测谎结论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必要规定实施测谎的具体操作程序。借鉴美国测谎协会有关实践标准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作如下规定:(1)测前准备。测谎人员在实施测谎前应该有充分的时间编写测谎问题和考虑应付可能出现的问题,了解被测谎人的基本情况,同被测谎人员交流有关问题,确保其情绪的稳定并签订测谎协议;(2)测试。测谎人员基于公正客观的立场组织实施测谎,为确保能收集到有效数据,应当在没有外界干扰的环境下实施测谎,且问题必须问得清楚,使被测试人能明确回答问题,必要时可允许被测试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陪同;(3)评判(测谎结论)。作出测谎结论应当根据测谎过程中反映被测试人生理变化的图谱,由各个测谎人员独立作出,且在得出测谎结论之前负有保密义务,测谎人员有义务对测谎结论进行充分合理的阐释并向有关人员和机构披露相关资料。5.明确测谎结论的法律地位和证据效力。同指纹鉴定、血型、DNA鉴定相同,测谎结论不能直接证明被测试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往往起间接证明作用,用于印证和补强其他证据的真实和可靠程度。基于此,笔者认为,证据法应明确规定测谎结论属于鉴定结论的范畴。同时,对测谎结论适用证据补强规则用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和有关辅助实施,增强或担保主证据的证明力。不过有学者认为,在伪证罪等案件中,如果某人陈述的内容就是基本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那么测谎结论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然,测谎技术要想在刑事诉讼中得到良好的应用,除了测谎技术本身的发展成熟和实施程序的完善外,还需要其他具体制度的支撑。因为刑事诉讼是一个系统工程,任何一个子系统的功能的发挥都依赖和取决于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因此,积极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彻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借鉴他国制度的优良成果,都可在不同程度上促进测谎技术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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