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区分不同情况,已经实行犯罪但没有成功可能会判刑,也可能不会判刑。如果行为人已经实行犯罪但没有成功是行为人所不愿意发生的,行为人希望犯罪结果能够发生,不希望犯罪没有成功实施,那么这样的情况在法律上称为犯罪未遂,是构成犯罪的,只是可以比照实行犯罪并且已经成功的罪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如果行为已经实行犯罪但没有成功是行为人主动追求的,行为人不希望犯罪结果发生而主动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这样的情况在法律上称为犯罪中止。对于犯罪中止,如果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此时还会被判刑。但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刑罚,此时将不会被判刑。
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1)二者存在的目的不同。预备行为的存在主要是为了犯罪的实行创造条件,而实行行为的目的则是为了通过犯罪的实行来完成犯罪,二者虽然在目的上都围绕着完成犯罪这一点目标,但具体内容及其方向性上是不同的。
(2)二者表现的内容和性质不同。预备行为由于是为犯罪创造条件,就表现为一系列准备行为,这些行为均不具备实现刑法分则基本具体构成要件的性质,而实行行为则是实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的行为,无论是何种表现方式,只要着手就意味开始满足法定的构成要件,使追求的犯罪得以成立。
(3)二者在完成犯罪上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以及在刑法上意义是不同的,正视这一点,是正确评价犯罪准备的关键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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