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承包人一般只能向其合同对方,即发包人(承租人)主张权利。因此,发包人(承租人)与建筑物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建筑物后,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应当以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发包人下落不明或丧失支付能力,且建筑物所有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终止,承包人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以建筑物所有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建筑物所有人其实际受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土地承包人的权利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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