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纯粹的精神权利,也是作者人身权利的集中体现。如果不赋予这种权利,作品的完整性就得不到切实的保护。歪曲、篡改作品都是未经作者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变更、增删、阉割及其他改变作品内容、形式等有损于作者声誉的行为。所谓歪曲,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是指用作伪的手段曲解或改动作品。歪曲、篡改作品,不仅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而且损害了作者的人格和声誉,还可能带来不良的社会后果,因为歪曲、篡改作品尽管针对的是作品,损害的却是作者表达的思想、感情和本来用意,而这与作者的人格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正所谓文如其人。这就不难理解,在保护精神权利的国家一般都授予了作者对其作品的禁止歪曲、篡改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4项规定了这种权利,并在第46条第4项中规定了侵权责任。
这种权利涉及的作品完整性包括作品内容、作品表现形式、作品标题和作品形象的完整性。对作品内容的曲解、变更,尽管没有像直接贬低作者人格那样恶劣,但会破坏作品结构的完整性,扭曲作者的创作思想,故作者应有权禁止对作品的内容作损害性处理。至于作品标题,如果具有独特个性,本身就是作品,不容任何侵犯,即使不具有独特个性,也不容随意删略或变更,否则会扭曲作者本来用意,甚至损害作者和作品当事人声誉。如将《影坛明星》改为《风流明星》,其后果是可以想象得到的。作品形象是作品产生的社会评价。有些人借用现有作品主要角色对原作进行时空延展,同样会损害原作品的整体形象。这就是所谓后续作品侵犯原作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由此可见,对作品完整性的理解,不应局限于作品表达形式。
一、发表权属于什么权利
着作人身权,又称着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人身权包括: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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