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地区(行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1)在经济特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在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3)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5)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贸、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6)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时外商投资企业。
2.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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