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制遵循一般所得税制的基本原理,其制度设计理念、所得税计算基本方法、征税范围与企业所得税一致。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说是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因为对比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差异最大,最能体现其自身特点的是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文把所得税优惠政策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外商在特定地区直接投资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注意:不区分是否为生产性企业),一律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设在浦东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3、设在沿海港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4、减按24%征收所得税的地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老市区、沿海经济开放区。但是,在上述地区从事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三)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优惠
外国投资者按照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并享受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外资并购相关问题的思考***
1、我国有关外资并购的基本规章是2003年发布的《外国企业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其他相关部委有关外资并购的规章、文件是在税收、外汇、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配套规定。根据《外国企业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方式包括: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资产并购)。
2、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后,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应该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从而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2006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而外资并购过程中,不管是股权并购还是资产并购,一般均用现金进行交易,非货币性交易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因此该通知不会对外资并购后新办企业认定产生实质性影响。
3、境内企业采取红筹模式境外上市,在把资金返程投资于境内企业时,视返程投资方式不同可能需要适用《外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这一交易框架中,也会产生上述的税收优惠问题。
二、再投资退税
再投资退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时,对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给予全部或部分退还。按再投资方式不同,退税分两种优惠处理办法:
(一)部分退税(40%)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
(二)全部退税(100%)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亏损弥补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项弥补应逐年依序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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