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付环节中,可以允许适当的延期收房。
然而,延期收房应根据相关的房屋销售合同予以明确规定。若房屋未能满足交房条件,则业主通常具有延迟收房的权利。但是,如果业主在双方事先约定的期限内因非正当原因拒绝收房,那么他将依照已实际收房的标准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这样的行为实际上是由业主自身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全文3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