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所有涉及请求人民法院提供民事权益保障的诉讼程序均统一设定为三年期;仅在特定情形下,依照法定特别条款方能对其进行延长或缩短处理。具体来说,诉讼期间自当事人意识到自身权益潜在受损直至启动相应程序主动寻找责任方之时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