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在蚌埠的一家酒店工作。2006年7月,她享受了产假,因分娩在家休息。2007年1月25日,高的产假到期。旅馆多次给他打电话,催促他去上班。高出于各种原因拒绝了。1月29日,酒店以无故旷工为由向高发出严重警告。由于高先生多次表示愿意主动终止劳资关系,酒店没有向高先生发出处罚通知。同年12月23日,酒店决定解雇高。在收到裁决后,Gao向蚌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高的主张。如果酒店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应向法院上诉
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高先生无故缺席,且其解雇决定未经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讨论,也未向有关部门备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酒店驱逐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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