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主要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第二,侵权人的非法利益;三是被侵权著作权和相邻权的公平合理使用费或转让费,以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损害赔偿计算的中心。任何方法都不能脱离实际损失或损害事实而单独存在,否则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核心在于损害事实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首要条件。即使法律规定了法定赔偿制度,法定赔偿标准的制定仍应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再考虑著作权和相邻权的市场因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侵权现状等诸多因素需要指出的是,侵犯著作权和相邻权损害的实际损失应由受害人提出并举证。因为只有受害人自己最清楚自己的损失情况,索赔权只能由受害人自己行使和提出,这将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启动一定的法律程序。对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对原告的损害不承担举证责任。即使举证责任倒置,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也不会转移到侵权人身上。被害人作为原告提出的实际损失证明,经法庭质证、辩论,经核实属实的,予以承认;不真实或者部分不真实的,不予承认或者部分不予承认。有侵权行为但没有实际损失的,应当适用停止侵权等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而不是赔偿。有最低赔偿额的,不论实际损失多少,都可以按最低赔偿额赔偿。
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主要如下:
1。报酬以转让费、使用费、许可证费等正常合理的收入报酬为基础。一般来说,有关部门对知识产权的使用费和转让费有一定的标准,或者有当事人之间可以比较的合同标准,也有同行业、同级别的其他单位的使用费标准。这些标准一般是客观的,不受当事人之间争议因素的影响。如著作权报酬、著作权财产权转让费等据德国一位知识产权专家介绍,德国法官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最常见的方式是以被侵权权利的使用费作为赔偿。他们认为这是最简洁、易操作、公平合理的补偿方法。赔偿金额为每件真品的载体利润乘以侵权期间权利人作品载体销售量的减少或减少的乘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取得的利润总额,扣除合理的税费等费用后,以权利人每项权利产品的合理平均利润或者行业每项产品的平均利润与侵权人侵权产品数量的乘积作为侵权金额补偿。计算机软件等侵权案件的赔偿可以适用。当侵权人的审计损失或利润过小,导致赔偿金额较低时,这种方法非常有效。赔偿金额为印刷费率与代码总额(预售总额,即单价以印刷份数为准)的乘积,参考印刷费率一般为6%-15%
调查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权利人购买侵权货物(证据)的费用、收集证据的证据保全公证费用、检查证据所需的设备、消除侵权(广告)影响的费用、差旅费,侵权图书发行总额减去合理成本(印刷成本和税金)加上合理的银行利息。适用于图书出版侵权案件。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作为赔偿金额计算,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将营业费用作为合理费用扣除
在确定著作权人身和精神权益损害赔偿数额时,应把握以下几点:1。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限于对著作权人身和精神权益的损害,即对公众商誉、法人姓名权、姓名权等的损害赔偿。超出此范围,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损害情况,应先适用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只有在情节严重,使用非财产责任显然不足以保护被害人精神权益的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金能否适用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主要由法官根据侵权的情节、损害的后果、当地的经济文化水平以及受害人和侵权人的情况来确定。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主要包括:职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商誉状况、经济状况等,这些情况通常与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结果有关。侵权人的情况主要包括:侵权人主观过错的程度(如故意或过失)、侵权的具体情节、认错态度、经济承受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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