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幸离世,其家属将依据国家制定的工亡补偿规定,得到相应的经济抚慰:
首先,将给予丧葬相关费用,数额为六个月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其次,对于数额较大的一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参照国内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率计算,这里取的是其20倍;
最后,对于与当事人生前存在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福利将参照一定比例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配偶每个月领取薪资比率的40%,其他亲属则根据个人情况分别获得每月30%的薪酬,对于鳏寡孤独的亲人或孤儿,在此基础之上,他们每个人每月的薪酬水平将额外增加10%。
当然,在确定最终发放给这些家属的薪酬总额时,我们应该保证这个总额不会超过现有的死亡工人在生前所应获得的工资的百分比之冗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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