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3、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办理材料
委托书须负责人签字,无委托则不用提交。
原件备查,提交复印件(A4纸张标准),无委托则不用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清新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对申请信息进行校验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通知申请人提交实体材料;申请人申请事项不需取得小作坊登记的或申请事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人预受理不通过;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补正材料。
3.受理。预受理通过后,申请人通过邮寄或到实体窗口提交实体材料,并领取《受理通知书》。
4.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准予登记的,出具《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或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或太平、禾云、石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或太平、禾云、石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申请事项不需取得小作坊登记的或申请事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准予登记的,出具《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或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或太平、禾云、石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号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楼A区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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