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22:22:04 2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申请《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办理材料

一式一份,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

盖章

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无委托则不用提交

原件备查,盖章,无委托则不用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吴川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吴川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吴川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进行现场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材料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吴川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吴川市海滨街道创业路8号星桥大厦三楼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第十四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二)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五)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六)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前款规定以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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