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延续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9:26:21 2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根据《广东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的;

2、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

二、办理材料

收原件,盖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章。

收原件,盖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章。

收原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市饶平分厅”网(http://wsbs.raoping.gov.cn/bsdt/index.jspx);

2.注册开通个人账户,查阅事项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及上传电子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至饶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5.审核通过后,到饶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办理结果或收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饶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不能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退回申请材料,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

3.审查配合: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现场核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以延续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携带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饶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或《不予以延续通知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饶平县黄冈镇汕汾西路北55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的通知(2016年)

全文全文(查看附件)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关于印发的通知》(2016年)

第六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

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的,可一并提交复印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关于印发的通知》(2016年)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证书编号不变。不予延续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关于印发的通知》(2016年)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提出延续申请的,应该提交延续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至(五)项规定的资料。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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