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5:21:47 1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办理材料

收原件,如有公章,盖章。

收原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有公章,盖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有公章,盖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有公章,盖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有公章,盖章。

收原件,如有公章,盖章。

收原件,如有公章,盖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有公章,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市饶平分厅”网(http://wsbs.raoping.gov.cn/bsdt/index.jspx);

2.注册开通个人账户,查阅事项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及上传电子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至饶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5.审核通过后,到饶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办理结果或收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饶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延续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不能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退回申请材料,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

3.审查配合: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请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现场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延续申请准予通知书》,并打印新《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延续驳回申请通知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携带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饶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延续驳回申请通知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饶平县黄冈镇汕汾西路北55号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

全文条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部署,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47项行政审批项目。请各地、各部门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做到放、管结合,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7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7日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

第十二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2015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四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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