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高新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5:04:33 4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办理材料

一式一份,A4纸双面打印,钢笔填写,字体工整,签字盖章或签字打手模。修改过的申请人打手指模,盖章。

申请时交回原件,签字盖章或签字打手模。

原件备查,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签字盖章或签字打手模。

原件备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复印件签字盖章或签字打手模。

原件备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复印件签字盖章或签字打手模。

原件备查,复印件签字盖章或签字打手模。

签字盖章或签字打手模。无委托则不用提交。

原件备查,复印件签字盖章或签字打手模。无委托则不用提交。

签字盖章或签字打手模。图上分别标注食品加工区和用餐区的布局尺寸;图下方注明店名、地址、经营项目、场所面积。

签字盖章或签字打手模。图上分别标注食品加工区和用餐区的布局尺寸;图下方注明店名、地址、经营项目、场所面积。

原件备查,复印件签字盖章或签字打手模。食品销售经营者除外。

原件备查,复印件签字盖章或签字打手模。超过10人,可直接提供《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统计表》。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各所服务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肇庆高新区政德大街91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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