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高新区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5:04:12 4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或企业;2.《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3.注销的情形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要求: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二、办理材料

包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仲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并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通过受理审核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承办人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通过受理审核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4.审查。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办理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注销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陈江街道陈江大道3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仲恺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7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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