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恢复案件审理决定书
XX市劳仲案字〔20XX〕XX号
本委在审理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一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公司公文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交了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本委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了中止案件审理决定书。
本会认为,被申请人至今未提供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案件中止审理的事由消失。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第163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自作出本决定之日起,恢复本案的审理;开庭时间为20XX年XX月XX日上午9时正,开庭地点为XX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庭。
仲裁员:XX
二○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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