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间接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所谓“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道路交通赔偿案件实践中经常碰到的几个常见赔偿请求项目有:停运损失、养路费、保险费、运管费、减值损失。
(一)停运损失。最高法院法释[1999]5号《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已经明确:“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二)养路费、保险费、运管费(规费)。保险费系拥有车辆必须缴纳的费用,无论车辆是否运行;养路费也是拥有车辆必须缴纳的费用,新车缴费一年后即可短期报停,并非交通事故发生后必然产生的损失;养路费、保险费的性质与运管费相类似,系营运车辆必须缴纳的费用,是其取得营运利益的成本,也是其得到停运损失赔偿的前提,故营运车辆主张了停运损失再主张上述费用的,系诉讼请求的重合,法院不应予以支持。非营运车辆主张保险费、养路费的,如修理时间较长,且未同时主张车辆修理期间的交通费或者租车费用的,可予考虑。
(三)减值损失。笔者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减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对于减值损应否赔偿,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明确对于减值损失,从质的角度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直接损失。应否赔偿,具体应从量上考虑:如果只是一般轻微碰撞,由于价值较小,影响不大,且通过修理或者折价赔偿可以弥补损失,无需考虑其减值,否则徒增讼累。但是,对于重大碰撞,遭遇毁损后其减值很明显的、且价值较大,如该损失被法律所摒弃,则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应予赔偿。
二、损害赔偿分类方式
(一)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二)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三)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四)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五)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六)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三、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援助怎么申请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1、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
2、被告人有损害行为的证据;
3、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的因果关系证据;
4、申请人因为人身损害所受经济损失的书面证据,通常包括:
(1)医疗费(包括诊察费、医药费、治疗法、检查费、住院费等)凭据;
(2)误工费证据(误工的日期,以住院期间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休息证明书为依据,赔偿费用的标准,按受害人平时的平均工资或实际收入数额计算);
(3)请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有需要护理的医生证明;
(4)要求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的应提供住院治疗凭证;
(5)要求伤残补偿金及残疾用具的,应有伤残等级鉴定书,残疾用具费用凭证,使用期限证明;
(6)住院、转院、出院发生的交通费用凭证;
(7)诉讼时,需要继续治疗的,须有治疗单位出具的继续治疗建议书及所需费用的证明。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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