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前沿观点之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问题
时间:2023-06-12 20:45:30 4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问题

案例:2002年2月10日,李某在魏某经营的娱*城消费时与吴某发生争执并遭吴某殴打。在整个过程中,娱*城的保安未进行任何劝解、阻止,也没有及时报警。李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脱离危险,但支出救治费用两万余元。由上述案例引发的问题是:如果受害人在经营场所受到来自于第三人的侵害,经营者应否承当赔偿责任?如应承担,则该民事责任的性质和范围如何确定?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是否还可以向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

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经营场所内,因第三人介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有过错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确定该责任承担的范围时,不能动辄就课以针对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应视义务违反人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而定。经营者所承当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因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属于终局责任人,所以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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