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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承担仅规定为补充责任,但对于其在承担了补充责任后是否具有追偿权问题,却未有一致规定。
法律规定
主张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追偿的依据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该解释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对此《民法典》中未作明确规定,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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